趙生群 著《年齡左傳詳注》出書暨媒找九宮格會議介

趙生群 著《年齡左傳詳注》出書暨媒介

 

 

 

書名:《年齡左傳詳注》

作者:(周)左丘明著,趙生群 注

出書社:中華書局

出書時間:2023年12月

 

講座場地【作者簡介】

 

趙生群 1957年生,江蘇宜興人,現任山東年夜學傳授,兼任中國歷史文獻研討會會長、中國《史記》研討會副會長、“二十四史暨《清史稿》修訂工程”修纂委員會委員等。中華書局《史記》修訂掌管人。重要著作有《太史公書研討》《史記文獻學叢稿》《史記編纂學導論》、中華書局點校本《史記》修訂本、《史記導論》(修訂)、《年齡經傳研討》《年齡左傳新注》《左傳疑義新證》等,今朝正從事《后漢書》修訂任務。發表學術論文100余篇。曾獲得教導部哲學社會科學優秀結果一等獎、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結果一等獎、首屆宋云彬古籍收拾獎、全國古籍收拾優秀結果獎、全球華人國學年夜典最佳傳播獎、國家圖書獎等多種獎勵。

 

【內容簡介】

 

《左傳》是記載了魯隱公元年(公元前722年)至魯哀公二十七年(公元前講座場地468年),前后二百五十四年歷史的編年體史書,被奉為儒家經典“十三經”之一,是中國歷史上最主要的典籍之一。趙生群傳授鉆研《左傳》多年,有《左傳疑義新證》等多種相關著作行世。對《左傳》注釋,代不乏人,各有側重,直截賅如果本書最年夜特點,在周詳考辨的基礎上,簡要地對文本做出解釋與疏浚,不做繁復引證,尤便初學。本書曾于2008年在陜西國民出書社出書,遭到熱烈歡迎;嗣后十馀年,趙生群傳授繼續深刻研討,在原書基礎上不斷修訂,結成《年齡左傳詳注》一稿,精校出書。

 

【目錄概覽】

 

媒介

隱公

桓公

莊公

閔公

僖公

文公

宣公

成公

襄公

昭公

定公

哀公

后記

 

【媒介】

 

孔子作《年齡》,敘魯國十二公(隱、桓、莊、閔、僖、文、宣、成、襄、昭、定、哀)之間各國年夜事,時歷二百四十二年,筆削舊史,以為褒貶。魯太史左丘明懼門生人人異端,各安其意,掉其真,故依經立傳,以史解經。左氏工于敘事,辭采繽紛,摹寫戰爭及行人辭令,令人嘆絕。《左傳》規模巨大,是語言文字、歷史文明的寶庫。年齡時代的文獻,流傳至今者極少,因此彌足珍貴。作為經典,《左傳》具有多方面的價值,它在經學、史學、文學、思惟、文明等許多方面,歷來都遭到人們的重視。

 

閱讀《左傳》,有兩個問題特別主要。

 

一、《左傳》的性質

 

《左傳》的性質,牽涉到它與《年齡》的關系、《左傳》真偽等諸多主要問題,也直接影響到《左傳》文本的解讀。是以,這個問題不僅是一樁歷史的懸案,同時也是一切讀者必須思慮和釐清的現實問題。

 

交流關于孔子能否作過《年齡》、《左傳》與《年齡》的關系等問題,我在《年齡經傳研討》這部書中有詳盡的論證[趙生群《年齡經傳研討》交流,上海:上海古籍出書社,2000年5月。],《左傳》中大批存在的闡發《年齡》書法凡例的文字、《左傳》的行文語氣和敘事特點等等,都說明了《左傳》與《年齡》的對應關系。這里想要重點說明的是:《左傳》不成能是一部獨立的史書。

 

根據《左傳》《國語》,“君舉必書”是一條主要的書法原則[《左傳》莊公二十三年、《聚會場地國語·魯語上》。],即使是“觀社”這樣的大事都在載錄之列。但魯公務跡見于《年齡》而《左傳》不加記敘的就有一百多例。最明顯的例子如:魯隱公攝位,莊公、閔公、僖公因國內動亂,《年齡》都不書即位,《左傳》逐一說明其《年齡》不書即位之書法,而不載其即位之事實。定公即位時間不在正月,《左傳》也載錄其事,以說明定公于六月即位之緣由。在魯國正常即位的七位君主中,《左傳》除載桓公即位以示破例,其他文、宣、成、襄、昭、哀六位君主即位都不加記載。桓公、宣公二君之葬,明見于《年齡》,《左傳》也不載其事,隱公之葬不見于《經》,《左傳》不補載其事而釋《年齡》所以不書葬。君主即位、喪葬,均為國家年夜事,《左傳》不記載此類事務,說明其目標不在述史,而專為解經。

 

《左傳》僖公七個人空間年載管仲之言稱:“夫諸侯之會,其德刑禮義,無國不記。”諸侯盟會是年齡時期各國交際上的主要事務,參舞蹈場地與盟會的國家理應載錄其事。但在魯公舉動見于《年齡》而不載于《左傳》的一百多例中,有二十馀例是魯公至自盟會的記載。以莊公時代為例,《年齡》記載:莊公十九年,令郎結及齊侯、宋公盟;二十二年,魯及齊高傒盟于防;二十三年,公會齊侯,盟于扈;二十七年,公會齊侯于城濮。這些都不見于《左傳》。左氏即便記錄諸侯會盟之事,也年夜多不載與會之人,但卻往往詳細交接會盟的前因后果。《左傳》之所以對盟會之事多付闕如或舍年1對1教學夜而錄細,緣由在于凡例已舉,如沒有特別需求補充的處所就不用再重復經文,這是《左傳》為傳體而非史書的一個明證。

 

年齡時代,行人往還為列國所重。《年齡》定公十四年載:“天王使石尚來歸脤。”《穀梁傳》曰:“石尚欲書《年齡》,諫曰:‘久矣周之不可禮于魯也!請行脤。’貴復正也。”石尚欲書《年齡》,便請求出使行脤,可見周王使者所至,聚會場地史書必加載錄,而《左傳》竟不載這一條,說明它不是以記事為目標。類似的情況如隱公九年天王使南季來聘,桓公八年天王使家父來聘,莊公元年天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等,《左傳》都沒有記載。《左傳》襄公二十九年載叔侯之言稱:“魯之于晉也,職貢不乏,玩好時至,公卿年夜夫相繼于朝,史不絕書,府無虛月。”可知列國年夜夫彼此聘問也在史書應該記載的范圍之內,但《左傳》對這類事也往往不載,甚至連諸侯朝會魯公也略而不書。如莊公二十三年祭叔來聘、荊人來聘、蕭叔朝公,僖公五年杞伯姬來朝其子,定公十五年邾子來奔喪、滕子來會葬等等,《左傳》都只字不提。

 

《左傳》成公十三年載劉子之言云:“國之年夜事,在祀與戎。”前人對祭奠與戰爭二事極為重視。

 

郊、雩、烝、嘗是一年之中凡是要進行的祭奠活動。《年齡》“常事不書”,所以對這方面的記載頗為簡略,而《左傳》對《年齡》所記的又往往刪削不載,偶爾加以記載也全都是以解經的情勢出現的。年夜雩在經文中共出現二十一次,最早的一次在桓公五年,《年齡》載:“(秋)年夜雩。”《左傳》云:“秋,年夜雩。書,不時也。凡祀:啟蟄而郊,龍見而雩,始殺而嘗,閉蟄而烝。過則書。”《小樹屋左傳》在此闡明了“過則書”之例。《年齡》記載的其他二十次年夜雩,《左傳》有十一次無傳,它們是:僖公十一年、十三年,成公三年、七年,襄公十六年、十七年,昭公八年,定公元年、七年(兩次)、十二年。這些條目,當都在《左傳》所謂“過則書”之列。別的九次年夜雩,分別見于襄公五年、八年、二十八年,昭公三年、六年、十六年、二十四年、二十五年(兩次),《左傳》都以“旱也”“旱甚也”來解釋經文,以區別于“書不時”的條例。昭公二十五年經文載:“秋七月上辛,年夜雩。季辛,又雩。”《左傳》云:“秋,書再雩,旱甚也。”傳文不載兩次年夜雩的時間,卻解釋《經》書再雩的緣由,這是《左傳》重點不在記事而在解經的顯證。郊、烝、嘗諸種祭奠,《左傳》的敘述也與雩祭相類似,著重闡述《年齡》書法。

 

魯君親赴軍隊之舉,是嚴重的軍事行動,依照“君舉必書”的記事原則,也理當錄進史冊,而《左傳》卻往往略而不載。如莊公二十六年《年齡》載,“二十有六年春,公伐戎”;“夏,公至自伐戎”;“秋,公會宋人、齊人伐徐”。傳文都沒有載錄。《年齡》所載魯國其它戰事,《左傳》也多略而不錄。

 

在其他一些方面,《左傳》的記載也不瑜伽教室克不及用史法來權衡。

 

年齡時期周王崩者共十有二人,《左傳》書其崩者有六:平、惠、襄、頃、靈、景。不書其崩者亦有桓、莊、僖、匡、定、簡六王[此中成公五年《左傳》載:“十一月己酉,定王崩。”杜預注:“《經》在蟲牢盟上,《傳》鄙人,月倒錯。眾家《傳》悉無此八字,或衍文。”據傳不空載經文之例,此為衍文無疑,故定王亦在不書者之列。]。十二王之葬,則幾乎不見于《左傳》。《左傳》即便書天王崩,也是為清楚經。隱公三年《經》云:“三月庚戌,天王崩。”《傳》云:“三年春,王三月,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書之。”周惠王崩于僖公七年,《年齡》從告,書于八年,稱“冬十有仲春丁未,天王崩”。《傳》釋之曰:“冬,王人來告喪,難故也,是以緩。”文公八年《經》云:“秋八月戊申,天王崩。”《傳》不書月日,但曰:“秋,襄王崩。”杜注:“為公孫敖如周吊傳。”文公十四年,頃王崩,因周室有亂,不赴,故經文不書。《左傳》載之,以發明《年齡》不赴不書之例。襄公二十八年《經》云:“十有仲春甲寅,天王崩。”《傳》云:“癸巳,天王崩。未來赴,亦未書,禮也。”又云:“王人來告喪,問崩日,以甲寅告,故書之,以征過也。”昭公二十二年成王崩,因王室有亂,故傳文作詳細補充。最有興趣思的是桓公十五年《左傳》釋《年齡》載“天王使家父來求車”之事,而不載桓王之崩、葬。

 

《年齡》所載諸侯、魯令郎、卿年夜夫之卒,《左傳》多闕而不錄。

 

此外,關于天然方面的情況,若有年、年夜豐年、饑、年夜饑、無冰、不雨、雨木冰、年夜雨雹、年夜無麥禾、火災、地動、日食、螟、螽、多麋等,這些事都與國計平易近生有著嚴重關系,而《左傳》年夜多不載,這一切都說明《左傳》用傳法而非史筆。

 

有不少學者認為《左傳》與《年齡》關系親密,二者相輔相成,不成割裂,如:桓譚云:“《左氏傳》于《經》,猶衣之表里,對峙而成。《經》而無《傳》,使圣人閉門思之,十年不克不及知也。”[[漢]桓譚《新論》,見[清]嚴可均輯《全后漢文》(上冊),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第132頁。]胡寧曰:“《左氏》釋經雖簡,而博通諸史,敘事尤詳,能令百世之下,頗見本末,其有教學功于《年齡》為多。”[[清]庫勒納撰,田洪收拾注釋《日講年齡解義》(上冊),海口:海南出書社,2013年,第36頁。]章太炎師長教師亦嘗云:“信哉,《經》之與《傳》,猶衣服表里對峙,往《傳》則《經》為豺狼之鞹,與犬羊無異矣。”[章太炎《年齡疑義答問》,上海:上海國民出書社,2014年,第281頁。]《左傳》根據史實對《年齡》作了大批的補充,不僅可以使人們獲得對《年齡》所載歷史事務加倍切實具體的清楚,並且對讀者加深懂得《年齡》設辭之苦心、褒貶之寄意亦年夜有裨益,而一部孤立的《年齡》卻只能貽人以“斷爛朝報”之譏。

 

《經》不克不及離《傳》,這一點不難懂得。而為了進一個步驟搞清《左傳》與《年齡》的關系,明確《左傳》的性質,我們還必須強調這樣一個事實,即:《傳》不克不及離《經》。[楊伯峻師長教師曾指出:“桓譚說,《經》不克1對1教學不及離開《左傳》,其實,《左傳》也不克不及離開《年齡經》。”這是很有價值的見解。見楊伯峻《年齡左傳注》,第23頁。]左氏解經,不過乎兩個年夜的方面:一是發凡起例,一是綜述其事。《左傳》凡例部門無法離開經文而獨立存在,這是家教人所共知的事實;而《左傳》敘事部門同樣必須附麗于經,卻很少有人論及。

教學

 

這里舉幾個例子。

 

《左傳》桓公五年:“仍叔之子,弱也。”離開經文,我們簡直不知所云。《左傳》宣公五年:“冬,來,反馬也。”誰來?從哪國來?離開經文我們也不得而知。《左傳》宣公八年:“冬,葬敬嬴。旱,無麻,始用葛茀。雨,不克葬,禮也。禮,卜葬,先遠日,辟不懷也。”單看傳文,敬嬴似乎竟未葬成。《左傳》定公十五年:“葬定公。雨,不克襄事,禮也。”定公葬事,與敬嬴相類。

 

《左傳》有良多省略的現象,都是蒙經文而省,與《年齡》合看無不曉暢清楚,離開經文則百思不得其解。

 

《左傳》對《年齡》記載簡略的部門作出大批的補充,是為了使人們更好地輿解經文,而對經文記載較詳的部門多有省略,則是為了防止重復,這一切都說明《左傳》之目標在于解經,而敘事不過是一種手腕。

 

《經》《傳》合璧,正好相互補充,相得益彰。反之,如《經》離開《傳》,當然有許多處所難于懂得;而《傳》離開《經》,同樣也有良多處所令舞蹈教室人迷惑,至于那些發明《年齡》書法義理的部門,就更是無的放矢了。皮錫瑞云:“《年齡》是經,《左氏》是傳,離之雙美,合之兩傷。”[[清]〕皮錫瑞撰,吳仰湘點校《經學通論》,北京:中華書局,2018年,第433頁。]我們說,這幾句話正可反其意而用之:《年齡》《左傳》兩書,合之雙美,離則兩傷。

 

二、讀懂常用的字詞

 

古書(特別是先秦文獻會議室出租)的閱讀,會碰到許多障礙,這是很天然的工作。對《左傳》這一類經典而言,影響我們懂得的重要障礙,往往不是一些冷僻的詞語,而是因為我們對一些常見的字詞解讀有問題。

 

漢字的語義關系,本就復雜。文字有象形、指事、會意、形聲,意思有本義,有引申,有通假,而《左傳》成書于數千年之前,時光流逝,古今懸隔,許多字、詞的涵義和應用習慣,已經發生了很年夜的變化,良多前人認為無需解釋的意思,現在已變得晦澀不明,有些古書常用的詞義,甚至在字典、詞典中都找不到,這些情況都有能夠我們閱讀懂得《左傳》的障礙。試舉例加以說明。

 

(1)曰

 

“曰”有“為”義。《左傳》隱公三年:“先君以寡人為賢,使主社稷。若棄德不讓,是廢先君之舉也,豈曰能賢?”末句“曰”當作“為”解。“豈曰能賢”猶“豈得為賢(能、賢二字同義)”。

 

“曰”用作介詞,與“以”同義。《左傳》宣公十二年:“楚自克庸以來,其君無日不討國人而訓之于平易近生之不易、禍至之無日、戒懼之不成以怠;在軍,無日不討軍實而申儆之于勝之不成保、紂之百克而卒無后;訓之以若敖、蚡冒篳路藍縷以啟山林;箴之曰平易近生在勤、勤則不匱。”此數句句式雷同,文中的“曰”與“于”“以”同義,在句頂用作介詞,後人或不明此義,故標點、翻譯以及對辭意的懂得多有謬誤。

 

“曰”用作動詞,有“以為”“認為”之義。《左傳》僖公十九年:“齊桓公存三亡國以屬諸侯,義士猶曰薄德。”同樣的用法,在《左傳》中有數十處,往往不難誤解。

 

(2)謂

 

“謂”有“使”義。《廣雅·釋詁一》:“謂、命,使也。”教學場地《左傳》僖公九年:“且人之欲善,誰不如我?我欲無貳,而能謂人已乎?”“能謂人已乎”言不克不及使人止(不為)也。《左傳》襄公二十八年:“蔡侯之如晉也,鄭伯使游吉如楚。及漢,楚人還之,曰:‘宋之盟,君實親辱。今吾子來,寡君謂吾子姑還!’”又《傳》昭公十二年:“平子欲使昭子逐叔仲小。小聞之,不敢朝。昭子命吏謂小待政于朝,曰:‘吾不為怨府。’”謂亦使也。《左傳》“謂”用“使”義者,另有數例。

 

“謂”有“認為”“以為”之義。《左傳》隱公十一年:“齊侯以許讓公。公曰:‘君謂許不共,故從君討之。許既伏其罪矣,雖君個人空間有命,寡人弗敢與聞。’乃與鄭人。”又十一年《傳》“正人謂鄭莊公于是乎有禮”“正人謂鄭莊公掉政刑矣”,“謂”字皆用此義。除此而外,《左傳》中另有數十例。《左傳》昭公二十年:“君所謂可,據亦曰可;君所謂否,據亦曰否。”文中“謂”“曰”義同。

 

(3)甲

 

“甲”有“兵”義(指武器),而后世不常用。

 

鄭年夜夫子南與子皙爭娶徐吾犯之妹,《左傳》昭公元年載其事曰:“(女)適子南氏。子皙怒。既而櫜甲以見子南,欲殺之,而取其妻。子南知之,執戈逐之。及沖,擊之以戈舞蹈場地。子皙傷而歸,告年夜夫曰:‘我好見之,不知其有異志也,故傷。’”“櫜甲”,《釋文》作“衷甲”。普通懂得為“躲甲于櫜中”或“衣衷(中)著(穿)甲”。而此處之甲當解作武器。《詩·周頌·時邁》說“載戢干戈,載櫜弓矢”,“戢”“櫜”都是“躲”的意思。“櫜甲”即隱藏武器。定公九年《傳》載齊伐晉,東郭書與犁彌登城,約定一人向左,一人向右,待齊軍盡登而后下。結果東郭書一向向左跑,犁彌背約先下。打完仗,二人歇息,犁彌說,我先登城。《左傳》說東郭書“斂甲”。“斂甲”是要攻擊對方的動作,或解作整理甲衣,但這樣的懂得顯然分歧道理。此處“甲”當指武器,“斂”是“取”的意思。“斂甲”即拿起武器。

 

(4)衷

 

“衷”有“身”義。《左傳》閔公二年,晉獻公年夜子帥師,衣之偏衣,佩之金玦。先友曰:“衣身之偏,握兵之要,在此行也,子其勉之!偏躬無慝,兵要遠災,親以無災,又何患焉!”狐突嘆曰:“時,事之征也。衣,身之章也。佩,衷之旗也。故敬其事,則命以始。服其身,則衣之純。用其衷,則佩之度。今命以時卒,閟其事也。衣之尨服,遠其躬也。佩以金玦,棄其衷也。服以遠之,時以閟之,尨涼,冬殺,金冷,玦離,胡可恃也?”文中的“衷”是“身”的意思。此節文字,“躬”“衷”“身”并用,其義同。“衣,身之章也”與“佩,衷之旗也”,“服(用)其身,則衣之純”與“用其衷,則私密空間佩之度”,“衣之尨服,遠其躬也”與“佩以金玦,棄其衷也”,兩兩相對。因“衷”用作“身”義者罕見,故對此段文字懂得多有歧異。

 

“衷”又有“懷”“躲”之家教義。《左傳》宣公九年:“陳靈公與孔寧、儀行父通于夏姬,皆衷其衵服,以戲于朝。”“衷其衵服”謂懷躲其褻衣。“衷”字與下文“納”同義。襄公二十七年《傳》云“楚人衷甲”,“趙孟患楚衷甲”,皆同義。

 

(5)逃

 

“逃”有“隱躲”“躲匿”之意。《左傳》定公四年,吳進楚,楚昭王逃至隨,云“楚子在公宮之北,吳人在其南。子期似王,逃王,而己為王”。“逃王,而己為王”二句,後人或解作“逃至王所,著王衣飾”,實誤。“逃”有“隱躲”“躲匿”的意思。《爾雅·釋詁上》:“隱、匿、蔽、竄,微也。”郭璞注:“微,謂逃躲也。”“逃王,而己為王”,謂子期躲匿楚王,而己假扮為王。《史記·楚世家》曰:“王從臣子綦乃深匿王,自以為王。”《伍子胥列傳》曰:“王子綦匿王,己自為王以當之。”《史記》易“逃”為“匿”,文義明了。成公十年《傳》:“公疾病,求醫于秦。秦伯使醫緩為之。未至,公夢疾為二豎子,曰:‘彼良醫也,懼傷我,焉逃之?’其一曰:‘居肓之上,膏之下,若我何?’”“焉逃之教學場地”,謂何處躲身。成公十八年《傳》:“齊為慶氏之難故,甲申晦,齊侯使士華免以戈殺國佐于內宮之朝。師逃于夫人之宮。”“師逃于夫人之宮”,謂伏兵躲匿于夫人之宮。

 

(6)年歲

 

“年”“歲”可指谷物。《說文·禾部》:“年,谷孰也。”“年”的本義的谷物成熟,后來也可以指谷物。如:襄公十一年《傳》:“毋蕰年。”意思是說不許囤積糧食。昭公元年《傳》:“國無道而年谷和熟,天贊之也。”“年谷和熟”意思是糧食豐收,“年谷”同義連文。僖公十九年《傳》:“昔周饑,克殷而年豐。”“饑”指糧食歉收,“年豐”謂糧食豐收。《左傳》中“豐年”“年夜豐年”的“年”也是谷的意思。

 

“歲”與“年”意思相通,所以也可以表現谷物。《左傳》說“如農夫之看歲”“國人看君如看歲焉”,“看歲”意為渴望谷物豐收。

 

(7)朝

 

“朝”有“會”的意思。《左傳》成公二年:“癸酉,師陳于鞌。邴夏御齊侯,逢丑父為右。晉解張御郤克,鄭丘緩為右。齊侯曰:‘余姑翦滅此而朝食!’”后世“滅此朝食”成語出自這里。後人讀“朝”為“昭”,意為“早上”,讀音和釋義都有問題。據《左傳》,當時交戰,凡是晨炊蓐食(飽餐),而后有列陣、戰禱等一系列法式,戰斗結束,至多需打掃戰場,清點戰利品,甚或年夜戰一日,仍然不分勝負。如成公十六年,晉、楚戰于鄢陵,“旦而戰,見星未已”,于是子反號令軍吏“察夷傷,補卒乘,繕甲兵,展車馬,雞鳴而食,唯命是聽”,準備越日再戰。所以,在情況下,年夜戰完畢再用早餐,絕無能夠。“滅此朝食”之“朝”,當讀“潮”,取“會”義。《史記·齊太公世家私密空間》敘鞌之戰,云:“頃公曰:‘馳之,破晉軍會食。’”可謂的解。《禮記·王制》:“以朝、覲、宗、遇、會、同于王。”朝、覲、宗、遇、會、同諸名,義得相通。《禮記·王制》:“耆老皆朝于庠。”鄭玄注:“朝,猶會也。”《史記·夏本紀》:“荊及衡陽維荊州:江、漢朝宗于海。”謂江、漢會合而進于海。《五帝本紀》曰:“雷夏既澤,雍、沮會同。”“會同”亦“會合”之義。《史記·淮陰侯列傳》:“(韓信)令其裨將傳飱,曰:‘本日破趙會食!’”“破趙會食”恰是“滅此朝食”之意。

 

(8)服

 

“服”指器用、器物,可泛指宮室車馬衣服等聚會場地一切物品。《左傳》屢言“車服”,皆指車乘及相共享空間關器物。與命服有關者,則指相關之器物儀仗。昭公四年《傳》言“夫子為司馬,與工正書服”,“書服”,謂登記器物之名;又言“若命服,生弗敢服,逝世又不以,將焉用之?”“命服”,指皇帝所賜之器物儀仗。僖公二十八年《傳》“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內史叔興父策命晉侯為侯伯,賜之年夜輅之服、戎輅之服”,成公二年《傳》“賜三帥先路三命之服,司馬、司空、輿帥、候正、亞旅皆受一命之服”,襄公二十六年《傳》“賜之先路三命之服”“賜子產次路再命之服”,皆同義。

 

“服”有“悅”“喜愛”之義。《爾雅·釋詁上》:“悅、懌、愉,服也。”郭璞注:“皆謂喜而服從。”閔公二年《傳》:“服其身,則衣之純。”謂喜愛其人,則衣之純衣(純色之服)。宣公三年《傳》:“以蘭有國噴鼻,人服媚之如是。”《說文》:“媚,悅也。”“服媚”同義連文。

 

“服”有“法”“法式”之義。襄公三十年《傳》:“子產使都鄙有章,高低有服。”謂都鄙高低皆有法式。“服”與“章”同義。宣公十二年《傳》:“正人君子,物有服章。”謂正人君子皆守法度。“服章”同義連文。

 

(9)柔

 

“柔”與擾音近義通,有“馴”義。僖公二十八年《傳》:“晉侯夢與楚子搏,楚子伏己而盬其腦,是以懼。子犯曰:‘吉。我得天,楚伏其罪,吾且柔之矣。’”“柔之”,謂馴服之。楚子俯伏,類屈從之狀,故云。哀公十一年《傳》:“夫其柔服,求濟其欲也。”“柔服”謂馴服、順從。昭公二十九年《傳》:“乃擾畜龍。”應劭曰:“擾音柔,擾馴也。”《列子·黃帝》:“周宣王之牧正有役人梁鴦者,能養野禽獸,委食于園庭之內,雖虎狼雕鶚之類,無不柔馴者。”“柔馴”同義連文。

 

“柔”有“善”義。《說文》:“腬,嘉善肉也。”“柔”與“腬”通,亦有“嘉善”之義。成公十四年《傳》引《詩》曰:“兕觥其觩,旨酒思柔。”后一句是說瓊漿滋味很好。“思”,句中語助詞,無義。“柔”是“善”的意思。《國語·周語中》:“無亦擇其柔嘉,選其馨噴鼻。”“柔嘉”與“馨噴鼻”皆為同義復詞。《鄭語》:“回祿亦能昭顯六合之光亮,以生柔嘉材者也。”“柔嘉材”即嘉材。《漢語年夜詞典》《漢語年夜字典》等“柔”字條下不立“善”義,釋“柔嘉”亦有可商。

 

“柔”有“安”義。《爾雅·釋詁下》:“柔,安也。”《左傳》“柔”字多用作“安”義。如:僖公二十五年《傳》:“德以柔中國,刑以威四夷。”文公七年《傳》:“叛而不討,何故請願?服而不柔,何故示懷?”宣公十二年《傳》:“伐叛,刑也;柔服,德也。”成公九年《傳》:“勤以撫之,寬以待之。”昭公二十年《傳》:“柔遠能邇,以定我王。”昭公三十年《傳》:“若好吳邊疆,使柔服焉,猶懼其至。”哀公十一年《傳》:“夫其柔服,求濟其欲也。”“柔”可與“撫”“懷”等連用,組成同義復詞。如:隱公十一年《傳》:“吾子其瑜伽教室奉許叔以撫柔此平易近也,吾將使獲也佐吾子。”僖公二十四年《傳》:“其懷柔全國也,猶懼有外侮。”“撫柔”“懷柔”皆同義連文。

 

(10)“狡”“憤”

 

“狡”“憤”二字,都有“盈”“盛”的意思。僖公十五年《傳》:“今乘異產,以從戎事,及懼而變,將與人易。亂氣狡憤,陰血周作,張脈僨興,外強中干,進退不成,周旋不克不及,君必悔之。”《方言》卷十二:“憤,盈也。”《廣雅·釋詁下》:“憤,盈也。”《禮記·樂記》:“粗厲猛起奮末廣賁之音作,則平易近剛毅。”鄭玄注:“賁,讀為憤。憤,怒氣交流充實也。《年齡傳》曰:血氣狡憤。”《國語·周語上》:“陽癉憤盈,土氣震發。”謂陽氣盈盛也。《逸周書·時訓》:“陰氣憤盈。”《后漢書·蔡邕傳》:“陰氣憤盛,則當靜反動。”“憤盈”、“憤盛”皆二字同義并瑜伽場地列。“狡憤”二字,亦同義連文。“狡”與“壯”義近,有“壯盛”之義,與“憤”義同。“亂氣狡憤”,謂亂氣充盈。《說文》:“毚,狡兔也。”段玉裁注:“《小雅·巧舌》傳:‘毚兔,狡兔也。’按:狡者,少壯之意。”“狡”有“壯”義,故亦有“盛”義。書傳常“壯狡”連文。如:《年夜戴禮記·千乘》:“老疾用財,壯狡用力。”《呂氏年齡·仲夏紀》:“其器高以粗,養壯狡。”高誘注:“壯狡,多力之士。”《戰國策·齊策三》:“韓子盧者,全國之疾犬也;東郭逡者家教,海內之狡兔也。韓子盧逐東郭逡,環山者三,騰山者五,兔極于前,犬罷于后,犬兔俱罷,各逝世其處,田父見之,無勞倦之苦,而擅其功。”此則“壯”、“狡”對舉之例也。《淮南子·俶真訓》:“罷馬之逝世也,剝之若槁;狡狗之逝世也,割之猶濡。”“罷馬”與“狡狗”相對。

 

(11)伏

 

“伏”有“休”“息”的意思。襄公二十三年《傳》:“夫鼠,晝伏夜動,不穴于寢廟,畏人故也。”伏,休也,息也。“伏”與“動”相對。《說文》:“臥,休也。從人、臣,取其伏也。”定公四年《傳》:“寡君越在草莽,未獲所伏,下臣何敢即安?”“未獲所伏”,《新序·節士》作“未獲所休”,是其證已。《國語·魯語下》曰:“自庶人以下,明而動,晦而休,無日以怠。”“明而動,晦而休”,與“晝伏夜動”義正相反。

 

“二”“貳”有“叛”義;“寵”有“尊”義,“榮”義,“盛”義,“貴”義;“為”有“成”義,“能”義,“有”義,“用”義,“使”義,“如”義,“雖”義,“以”義,“乃”義,“而”義,“于”義,“其”義,“則”義;“類”“軌”“物”“量”“體”“則”“紀”“律”“制”“令”“刑”“辟”“服”“經”“常”“綱”“章”“典”“度”“藝”“極”“略”“節”“儀”“方”“索”都有“法”“法式”的意思。

 

諸這般類,不勝枚舉。如能細心尋繹,舉一反三,則許多疑難問題或可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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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近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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