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浩洋 肖澤晟:論行政絕對人守法的台包養網心得法令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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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當事人拒不共同查詢拜訪或檢討的情形下,仍然將行政處分經過歷程中的舉證義務所有的交由行政機關承當,能夠會招致案件現實無法查清。為借助有舉證才能確當事人的氣力實時查明案件現實,催促其積極、自動地實行共同查詢拜訪的任務,下降行政本錢,依照公正分派舉證義務的請求,有需要在法令上建立特定情況下推定行政絕對人守法的規定,由行政絕對人承當證實本身沒有實行守法行動的舉證義務。法令上可明白規則,行政絕對人同時具有以下兩種或許兩種以下情形的,推定其守法現實成立:一是對守法行動產生場合具有盡對把持權;二是直接從守法行動中獲益;三是拒不共同查詢拜訪或檢討。可是,行政絕對人可以或許舉證證實本身不存在客觀錯誤的,不得推定守法現實成立。

要害詞: 行政絕對人 守法 法令推定 舉證義務 盡對把持權

 

一、題目的提出

依據我國《途徑路況平安法》第95條和第90條的規則,居心遮擋、污損或許不按規則裝置靈活車號牌的,處正告或許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顯然,交警不克不及僅僅由於存在靈活車號牌被遮擋這一客不雅現實,就直接推定出駕駛人應該承當上述法令條目規則的義務,由於遮擋號牌的行動能夠并非駕駛人所實行,甚至遮擋車號牌的成果能夠并非報酬而是惡劣的天氣所致。好比,駕駛人能夠由於與別人之間存在牴觸而被報酬報復,經由過程粘貼雙面膠的方法將靈活車車商標中的L變換為E,或許由於駕駛人本身的忽視年夜意,招致靈活車號牌污損、不克不及清楚地顯示出來,進而激發駕駛人被交警認定為守法行動人的后果。但是,“居心”要件的存在,又使得交警舉證證實駕駛人“居心遮擋車號牌”的現實成立面對著宏大的艱苦。

作為一種現實推定,交警從靈活車號牌被遮擋這一守法成果來推定駕駛人實行了守法行動,其符合法規性和公平性遭到了大眾普遍的質疑。由於交警并不把握行動人居心遮擋車號牌的任何直接證據,因此試圖從守法成果來推定守法行動的存在,不只在邏輯上不克不及自洽,並且有能夠超出差人權的公道鴻溝。作為證實駕駛人所駕駛車輛的號牌被遮擋的證據只是直接證據,法律部分既不克不及從中推導出遮擋號牌的詳細的人、時光和地址,也不克不及推導出駕駛人存在遮擋號牌的客觀居心。可是,若嚴厲依照今朝證據規定的請求,交警將會展開沉重的查詢拜訪取證任務。只要經由過程尋覓證人,調取當事人車輛的沿途監控錄像等,才有能夠證實駕駛員實行了居心遮擋號牌的行動。顯然,如許的舉證義務分派設定,會讓作為法律部分的交警面對不克不及蒙受之重。但是,假如法律部分不克不及供給充足的證據證實是駕駛員實行了遮擋號牌的行動,并且存在遮擋號牌的“居心”,則《途徑路況平安法》第95條的規則將形同虛設。是以,假如可以或許在法令大將舉證義務恰當顛倒給駕駛員承當,并給駕駛員供給機遇證實本身并未實行居心遮擋號牌的行動或許遮擋號牌的行動系第三人所為,則一切題目將水到渠成。

那么,行政處分法式中的舉證義務究竟應該若何外行政機關和行政絕對人之間停止分派?能否應該無前提地將刑法中的“無罪推定”實用于行政處分,從而將證實行政絕對人實行了守法行動的舉證義務所有的交給行政機關承當,包養 而不答應有破例呈現?有沒有能夠將一部門舉證義務經由過程法令推定的規定顛倒給行政絕對人承當,以加重行政機關的舉證累贅,繼而下降法律本錢?外行政絕對人拒不共同行政查詢拜訪或許檢討,將招致案件現實無法查清時,什么情形下可以將舉證義務轉移給絕對人承當?

固然法令推定在英美國度以及我國訴訟法上的會商很是多,但此中會商較多的是“無罪推定”,很少會商“有罪推定”。支撐“有罪推定”的不雅點也被僅僅限制在公道應用著作權的認定上,即“除非應用人充足地、明白地證實其應用行動組成公道應用,不然應該認定其組成侵權”,[1]而對于影響行政法式中舉證義務分派的“有罪推定”的研討則更是少見。即便是在看待若何證實轉基因食物平安性的題目上,學界也尚未采納“有罪推定”的主意。[2]高家偉傳授在1998年出書的博士結業論文中已經聯合1991年國務院發布的《途徑路況變亂處置措施》第20條的規則,對法令上建立絕對人守法的推定例則的來由以及轉移給絕對人的壓服義務等停止過初步切磋,[3]但并未從行政法律機關廣泛面對的各類查詢拜訪取證困難中回納出何種情形下應履行“守法推定”的普通規定。在其他有關行政法式、行政處分的文獻中,也并未發明存在有關這一題目的專門研討。是以,本文在區分現實推定、法令擬制與法令推定的基本上,聯合實際案例,切磋特定情況呈現時由法令直接推定行政絕對人守法的實際需要性及響應的立法提出,以期為我國《行政處分法》的將來完美供給參考。

二、差別于現實推定的法令推定

法諺云:“證實義務之地點,敗訴之地點。”承當舉證義務現實上是作為一種晦氣益而存在的。[4]外行政處分法式中,若何更為公道地分派舉證義務,是實際界與實務界都不克不及回避的課題。

外行政處分法式中,舉證義務外行政絕對人和行政機關之間停止轉移已是常態,甚至有時行政機關承當舉證義務是以行政絕對人曾經承當了舉證義務為條件的。在一路因甲乙互毆而對甲停止處分的案件中,對于甲能否毆打的是殘疾人的舉證義務就應該在乙和行政機關之間停止轉移,并遵守誰主意誰舉證的規定。當公安機關就擬對甲作出的處分征求乙的看法時,應先由乙提出本身是殘疾人的主意,并供給響應證據予以證實。假如公安機關采納了乙的主意,舉證義務就轉移到了公安機關,則甲有權經由過程供給乙不是殘疾人的證據,辯駁公安機關的現實認定,進而辯駁乙的主意。假如公安機關否認乙的包養網 主意,則公安機關將承當供給證據證實乙不是殘疾人的舉證義務,或許依據證實尺度認定乙供給的證據缺乏以證實乙是殘疾人。在國度今朝經由過程扶植一體化在線政務辦事平臺和政務年夜數據系統推動當局數字管理的年夜佈景下,數字管理讓證實加倍不難,一些本來應由行政絕對人承當的部門證實義務將轉移給行政機關承當,行政機關經由過程平臺協同查詢拜訪,采納數據體系推送的證據,即可查清案件現實。[5]是以,行政機關和行政絕對人各自依據其舉證才能的鉅細承當響應的舉證義務,是行政法式平分配舉證義務應該遵守的準繩。舉包養證義務顛倒作為分派舉證義務的一種方法,也應遵守上述準繩。

眾所周知,在觸及舉證義務顛倒的軌制設定中,現實推定和法令推定是最為主要的兩種軌制,同時又是較為不難混雜的兩個概念,[6]尤其是現實推定與法令推定在推定例則實用中的差別性,很不難被人所疏忽。[7]

法令推定外行政法上是基于分歧政策斟酌的成果。[8]法令推定普通是指,立法者基于某種政策的斟酌而在法令上事後設置“某已知現實為真”就等于“待證現實成立”的規定,以知足法律者和法官證實待證現實的需求。但與法令擬制不答應辯駁分歧,法令推定答應辯駁。[9]例如,行政機關一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視同工傷”的規則認定組成工傷時,就不答應顛覆法令擬制的“工傷”現實。我國臺灣地域有學者指出:“凡可反證顛覆者,不問其用語非‘推定’,甚至誤為‘視為’仍為法令上的推定。”[10]換句話說,由于遭到推定的不準確性及蓋然性的影響,法令推定是答應辯駁的。在這一點上,法令推定與現實推定又是雷同的。“可辯駁的推定影響舉證義務的終極分派,并請求推定現實的否決者提出辯駁推定的證據。”[11]不外,現實推定與法令推定的界說、實用場景和證實義務卻有所分歧,進而激發證實義務主體方面的差異。

現實推定在實質上屬于推論。無論是法律職員仍是法官,都可“依明了之現實(直接現實),依照經歷法例,本于不受拘束心證推定印證現實之真偽。”[12]或許說,“凡由一已明了之他現實,推定其他未知之現實者,其證實方式全系依據名學上之推定準繩及包養 凡是事例之經歷法例。”[13]所謂“經歷法例”,是指“把作為判定現實的條件和經歷,回納為事物的特徵和因果關系的常識和法例。”[14]在以現實推定為根據停止處分的案例中,最為典範包養 的是稅務局稽察局以“稅務機關告訴申報而拒不申報,不繳或許少繳稅款”為由認定徵稅人涉嫌偷稅時,需求證實徵稅人拒不申報的現實成立,就應該應用現實推包養 定的方法,即由稅務機關已告訴徵稅人在公道的刻日內申報徵稅,在公道刻日顛末之后,徵稅人仍然沒有申報徵稅以及徵稅包養網 人未能對過期未申報徵稅供給合法來由這三個現實,推定出徵稅人“拒不申報”的現實成立。

法令推定源于現實推定又高于現實推定,是在現實推定的基本上滲透了法令價值和政策的需求,從而將現實推定的純真經歷邏輯上升為法令邏輯。[15]例如,我們無法基于經歷法例或邏輯規定,從靈活車號牌被遮擋的證據推論車主居心遮擋號牌的守法現實成立,但基于政策的斟酌,我們可以在法令上樹立“號牌被遮擋的現實為真”就等于“車主居心遮擋車商標的守法現實成立”如許的規定。前者為現實推定,后者為法令推定。是以,與現實推定必需依據現有證據合適邏輯地導出推論的成果分歧,法令推定是基于必定的好處權衡和政策斟酌,依據法令的規則,由了了的基本現實的存在直接推導出另一個現實的存在,而不斟酌如許的推導成果能否可以或許符合邏輯地推導出來。例如,法令規則可以從違背法式的現實推定出對于殘疾請求人的輕視現實成立,[16]就屬于法令推定。對于無法經由過程現實推定得出的結論,法令上可以經由過程建立推定例則直接得出,進而防止行政機關因經由過程現實推定得出結論而激發過多的爭議。法令推定與現實推定的重要差別在于:現實推定是法律職員在持久實用法令經過歷程中從一種現實揣度出另一種現實而積聚出來的穩固的推理經歷,但其究竟不是法令規則,沒有法令束縛力,[17]不請求法律者必需實用,且即便實用,所轉移給推定現實否決者的舉證義務也較輕。但就法令推定而言,當法律者即便應用現實推定的方式也無法從現實真偽不明的狀況下擺脫出來時,法令為法律者從案件現實真偽不明的狀況下擺脫出來供給了一種法式或許合法方式,[18]其對法律者具包養 有法令束縛力,法律者不單應該並且必需依法實用推定,且轉移給推定現實否決者的舉證義務較重。法令推定的特別後果是迫使法律職員或許法官在推定現實的否決者沒有出示辯駁證據或許其他具有必定壓服力的證據的情形下,徵引法令規定直接得出結論;只要在否決者供給了相反的證據時,法律職員或許法官才不再受法令推定例則的限制。[19]顯然,現實推定是以直接證據為根據的,是一種比擬懦弱的可以實用也可以不實用的推定。比擬現實推定而言,法令推定是一種更為穩固的依法必需實用的推定,且可以將更多的舉證義務轉移給法令推定的否決者。

有學者以為,法令推定包含可以顛覆的法令推定和不成顛覆的法令推定。[20]還有學者以為,法令推定只能是依據基本現實推導出可以辯駁的假定現實的一種法令規定,不該當認可不成辯駁的法令推定。[21]第一種不雅點無疑混雜了法令推定和法令擬制。由于我國存在實體推定與法式推定二分化的系統感性,從公正分派證實義務的角度斟酌,本文特將“法令推定”限制在可以辯駁的法令推定上,即可以將舉證義務顛倒給另一方的法令推定,不包含不成以辯駁的法令推定。[22]也就是說,本文所稱的“法令推定”,指的是在沒有足夠的相反證據時,依據法令規則直接認定具有或然性的現實為真的一種現實認定方式。至于招致法令推定發生的緣由,美國賓夕法尼亞州首席年夜法官Maxey羅列了四個方面的政策斟酌原因:一是法式方便性;二是迫使更不難取得有關材料確當事人供給該材料;三是作出更合適大要率的決議(即概率上風);四是作出與法院以為公道的與社會政策分歧的決議。[23]這些實際不雅點對于我國樹立法令推定例則異樣具有鑒戒意義。

需求闡明的是,有需要區分“守法的法令推定”和“有責的法令推定”這兩個概念。“守法的法令推定”是指在特定法令關系中,法令假定某一行動或狀況是守法的,除非相干方能供給證據證實其符合法規性。這種推定凡是用于維護公共好處。而“有責的法令推定”則誇大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令默許某一主體對傷害損失的產生負有義務,這種推定的存在是為了給受益者供給接濟,加重其舉證累贅。二者的重要差別在于推定的動身點和后果。守法的法令推定追蹤關心的是行動的符合法規性,意在保證社會次序和法令的威望性,而有責的法令推定章更多地著眼于維護受益者權益,誇大行動人的義務。這兩種推定在實用場景、法令后果及舉證義務方面都存在明顯差別。

守法的法令推定重要集中于守法行動的組成要件層面,即判定當事人能否違背了相干法令律例。在這一層面,法令推定的實用旨在進步法律效力,加重行政機關的舉證累贅。依據《途徑路況平安法》第95條的規則,靈活車號牌被擋行動被明白列為守法,行政機關在對此類行動停止處分時,可以根據法令推定當事人存在守法行動。這種推定不需求證實當事人具有居心或過掉,只需行動合適守法組成要件,即可認定為守法。但是,守法的法令推定并不直接觸及當事人的客觀心態。在良多情形下,當事人能夠并未認識到其行動組成守法,或并不具有客觀歹意。法令之所以答應這種推定,重要是為了保護路況次序和公共平安,促使當事人自發遵照法令規則。是以,守法的法令推定在法令實用中起到了“主動處分”的感化,行政機關可以在不需深刻查詢拜訪客觀錯誤的情形下,對守法行動實行處分。

絕對而言,有責的法令推定章更追蹤關心于當事人客觀錯誤的存在,觸及對當事人義務的評判。依據《行政處分法》的規則,行政機關在判定能否賜與行政處分時,凡是需求對當事人能否具有客觀錯誤停止評價。錯誤推定在這一層面上起著要害感化,請求行政機關依據現實推定當事人能否存在居心或過掉。若以靈活車號牌被擋為例,固然當事人能夠因違背法令而遭到處分,但行政機關在究查其義務時,仍需斟酌當事人的客觀狀況。假如當事人可以或許證實其在該行動產生時并無居心,例如因別人居心行動而形成的成果,那么在有責性判定層面,行政機關就需求從頭審閱其錯誤推定的實用。是以,有責的法令推定需求聯合詳細情境停止評判,確保對當事人權力的尊敬和維護。

從實際上看,守法的法令推定與有責的法令推定之間的差別表現了法令實用的機動性與公平性。前者誇大的是行動的內在表示和法令的強迫性,包養網而后者則更著重于當事人心坎的客觀狀況和品德義務。在現實操縱中,行政機關在看待分歧的法令推按時,應該留意防止因疏忽客觀錯誤的考量而招致不公平的處分。綜上所述,守法的法令推定和有責的法令推定之間的差別在于實用范圍和著重點的分歧。前者追蹤關心的是守法行動的組成要件,旨在進步法律效力;而后者則誇大對當事人客觀錯誤的考量,以確保處分的公平性。

三、法令上推定行政絕對人守法的實際需要性

任何軌制都應該樹立于特按時空下的感性在“實際中的內部實存”這一基本之上。[24]同理,任何具有邏輯焦點和合適感性的法令推定也必需樹立在經歷和政策的基本上。[25]在年夜大都行政法律範疇,法律職員在查明案件現實方面,能夠面對只能取得直接證據,無法取得證實守法行動產生所需求的直接證據這一困難。[26]若行政機關只能經由過程現實推定的方式來證實絕對人能否實行了守法行動,則很不難激發不成猜測的成果或許爭辯,因此需求確立特別的政策進而對舉證義務的分派施加影響。

好比,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作出的“(2019)蘇8602行初內容標籤:天作之合、業界精英、小甜文、先婚後愛字第193號”行政判決書記錄如下案件現實:某地某區環保局的兩位法律職員依法到轄區內封鎖的甲企業廠區停止檢討,發明廠區內露天堆放了一堆沙子,沒有采取任何預防沙塵淨化的辦法。從一個具有普通感性人的角度來看,法律者會絕不遲疑地推定甲企業實行了該守法行動,這是由於甲企業對其廠區范圍內的地盤應用具有盡對的把持權。是以,法律職員向一位在甲企業任務的職員張某制作了查詢拜訪訊問筆錄和勘驗筆錄,并拍攝了現場照片,該任務職員在筆錄上也認可,是甲企業實行了守法行動。隨后,區環保局作出了擬對甲企業罰款3萬元的處分決議事前告訴書,并告訴甲企業有陳說、申辯或許請求聽證的權力。可是,甲企業既未陳說和申辯,也沒有請求舉辦聽證會。在區環保局正式作出罰款3萬元的處分決議后,甲企業也未自動向行政機關交納罰款。在處分決議投遞后,甲企業向國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區環保局的處分決議,并提交了甲企業的營業執照(證實法定代表人不是張某,而是李某)、沙子堆放場地在一年前曾經租賃給乙企業的場地租賃合同、乙企業付出房錢的銀行轉賬記載以及乙企業供給的自認實在施了守法行動的書面情形闡明等證據資料。法院最后以該區環保局行政處分法式守法為由,撤銷了上述行政處分,來由是在筆錄上簽字的甲企業任務職員并未獲得地點企業的法定受權,因此其陳說不克不及被視為是甲企業自認守法行動,由此招致區環保局認定守法現實成立的重要證據缺乏。顯然,法律職員經由過程現實推定得出的結論一旦被法院認定不克不及成立,終極面對的是敗訴的晦氣后果。即便本案法律職員調取了甲企業的營業執照,找到了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但假如甲企業或許包養 其法定代表人李某謝絕共同法律職員的查詢拜訪取證任務,那么查詢拜訪職員就無法依據已把握的證據線索持續睜開證據查詢拜訪任務,并獲取守法行動產生時的直接證據,使得案件現包養 實無法查清或許難以查清。這般一來,此案的情況就與交警查詢拜訪搜集證據證實駕駛員存在居心遮擋靈活車號牌的情況相似。此時,假如可以在法令上建立推定行政絕對人守法的規定,將部門舉證義務轉移給行政絕對人承當,就能完善處理經由過程現實推定無法處理的查詢拜訪取證方面的困難。從這一意義上講,由法令建立推定行政絕對人守法的規定,具有以下幾方面的實際需要性。

(一)借助有舉證才能的行政絕對人之力實時查明案情

外行政運動中,固然行政絕對人的舉證才能全體上不及行政機關,但不成否定在某些特別情形下,同業政主體比擬較,行政絕對人具有更高的舉證才能。此時,假如保持由行政機關承當舉證義務,法律職員就能夠會墮入舉證不克不及的為難地步。是以,為了實時查明案情,需求借助行政絕對人的氣力,由行政絕對人承當必定的舉證義務。

起首,保證和晉陞行政法律的效能、實時查明案情,是行政法的主要價值之一,[27]是保護法令威望、進步法律效力、下降法律本錢、有用震懾守法行動的需求。假如守法的成果實其實在地擺在法律者眼前,法律者卻無法查清守法行動人是誰,終極只會滋長守法行動人的氣勢,進而激發“破窗效應”,[28]使得法令條則形同虛設。

其次,在案件直接證據把握在特定的行政絕對人手中,或許只要行政絕對人把握證據線索時,法包養 律職員往往難以借助直接證據并應用現實推定的方法來處理題目。此時,在法令上建立推定例則,由行政絕對人承當必定的舉證義務,有利于實時查明案情、進步法律效力。好比,在部門行政處分中,法令規則組成處分的條件是行政絕對人在客觀要件方面組成“明知”,可是,對于“明知”如許一個客觀狀況,行政主體在良多情形下難以供給證據予以證實。[29]相反,經由過程將有關現實能否存在的舉證義務交給行政絕對人承當這一方法,外行政絕對人不克不及承當響應的舉證義務時推定“明知”的要件成立,就可以疾速處理能否可以或許認定守法行動成立的困難。

再次,某些案件的直接證據只存在于行政絕對人把持的範疇,因此相較于法律職員,行政絕對人更有才能對其所能把持的範疇內產生的現實承當舉證義務。[30]例如,在前述案例提到的對于守法行動的產生場合具有盡對把持權的甲企業,對本身廠區范圍內產生的一切運動享有治理權,普通經由過程調取廠區門口的收支掛號記載、調取廠區門口的電子監控錄像以及訊問車輛進進前后在守法行動產生場合四周任務的員工等方法,即可輕松地查詢拜訪明白是誰在本身管轄的廠區范圍內實行了守法行動。此時,由絕對人承當是誰實行了守法行動的舉證義務,更有利于實時查明案情。

(二)下降法律職員查詢拜訪取證的本錢

外行政法律運動中,尋求公平當然主要,可是行政法律是需求支出行政本錢的。假如將一切法律本錢無窮制地交給徵稅人承當,不只對徵稅人不公正,並且將嚴重傷害損失法令包養 的威望。是以,應該盡量斟酌以起碼的投進獲取最公平的成果,[31]也就是說,不該當將舉證義務所有的交由法律職員承當,而是經由過程在當事人之間公道分派舉證義務來到達下降查詢拜訪取證本錢、重構舉證義務系統的目標。[32]外行政絕對人謝絕共同法律職員停止查詢拜訪或檢討的情形下,假如一味地保持由法律機關承當舉證義務,將招致法律職員無法取得無力的證據線索,進而招致查詢拜訪取證的難度年夜幅度地增添。即使最后可以或許查清案件現實,也會招致行政機關查詢拜訪包養網 取證的時光過長、查詢拜訪取證的所需支出過高。在今朝行政法律職員查詢拜訪取證的本錢由徵稅人承當而非守法行動人承當的情形下,假如不斟酌案情的詳細情形,一概由法律職員承當行政法律經過歷程中所有的的舉證義務,對于徵稅人而言顯明不公正。

經由過程加重法律職員的舉證累贅,將部門舉證義務轉嫁給行政絕對人承當的一個主要方式,是由法令直接建立推定行政絕對人守法的規定,從而迫使行政絕對人承當本身沒有實行守法行動或許守法行動系由第三人實行的舉證義務。如許的軌制設定,既可以使法律職員加倍專注于案件的法律經過歷程和其他主要事務的處置,又可以或許有用晉陞行政法律的效力。

(三)促使當事人積極、自動地共同法律職員查詢拜訪取證

對于行政絕對人在查詢拜訪取證經過歷程中的腳色缺掉,我國現行法令、律例并沒有賜與足夠的器重。依據我國《行政處分法》第55條的規則,法律職員在查詢拜訪或許停止檢討時,當事人或許有關職員應該照實答覆訊問,并協助查包養 詢拜訪或許檢討,不得謝絕或許阻攔。[33]可是,對于謝絕共同法律職員停止查詢拜訪的行政絕對人應該承當何種法令義務,《行政處分法》并未作出明白的規則。除了多數法令律例如《證券法》在第218條規則了絕對人謝絕查詢拜訪應該承當的法令義務外,年夜大都單行行政立法僅僅指出行政絕對人負有共同行政機關查詢拜訪的任務,并未明白規則行政絕對人不實行共同任務的法令后果。即便是法令明白規則了行政絕對人謝絕共同查詢拜訪應該承當的法令義務,在良多情形下,行政絕對人寧愿本身被處分,也不愿意法律職員依據本身供給的資料或證據線索往查處與本身有聯繫關係的人能否實行了守法行動。可是,假如法令上建立了推定行政絕對人守法的規定,則不論法令能否規則了行政絕對人謝絕共同查詢拜訪應該承當的法令后果,為了防止這種晦氣推定成果的呈現,行政絕對人就不得不承當證實本身沒有實行守法行動的舉證義務。如許的軌制設定,也可以反過去促使行政絕對人加倍積極、自動地實行共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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